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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18-09-11    浏览次数: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评定方案。

    一、奖励标准和评奖指标

    标准为20000元/人˙年,具体指标以学校划拨为准。

    二、评定工作组织及原则

    1.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2.按照《细则》要求,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政策宣传、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评审答辩及公示等工作。

    3.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主要领导、分管研究生教育、培养的院领导、院学术委员会法学专业相关委员、导师代表、辅导员和1-2位研究生代表组成。

    三、评定条件

    (一)参加评定的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等。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学校稳定,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身心健康。

    3.非在职(委培),且未欠费的在校在读研究生。

    4.在具备以上条件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且无不及格科目;

    (2)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者在专业学术领域获得高水平奖项;

    (3)具有显著科研能力,积极参与导师科研工作,在本学年内取得以“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或专利。

    (二)奖学金评定限制条件

    1.该学年受到校纪校规处理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2.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经查属实者、或课程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3.在申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4.本学年有旷课现象,或任何一门课程缺勤10%,原则上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评审主要指标体系

    (一)思想品德综合素质

    一年来在政治理论学习、思想品德表现、团队纪律观念、刻苦钻研精神、学术道德诚信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按照班级评价30%、导师评价35%、辅导员评价35%进行测评。

    (二)学业文化课成绩

    按照学位课、专业课的成绩(研三年级毕业实习成绩按照优秀85分、良好75分、中等65分、及格60分换算)计算学分绩。

    (三)论文、专著及科研获奖

    1.在北大、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分值为20分(其中,校定核心期刊每篇30分),“211工程”高校学报分值为10分,其他普通高校学报分值为2分;

    2.科研成果获奖(以获奖证书署名为准)分值,省部级一等奖3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5分;地厅级(含校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2分。

    (四)科研项目与学术参与状况

    1.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分值:国家级30分、省部级15分、地厅级(校级)5分;参与导师所主持项目(以校科研院备案为准)研究的分值,按照工作量和项目级别系数计算分值。项目级别系数为:国家级3.0、省部级1.5、地厅级(含校级)1.0。

    2.参加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撰写并提交交流论文的5分,作大会交流发言的10分。以上两项(提交论文、大会交流)不重复计分,按照最高分值计算。

    五、各年级指标选取原则

    研一年级:高水平院校免试生,或者一志愿报考综合考评成绩特别优异者;

    研二年级:学业文化课成绩比例为50%,论文、专著及科研获奖20%,科研项目与学术参与状况20%,思想品德及综合素质为10%;

    研三年级:学习及毕业实习成绩25%,论文、专著及科研获奖35%,科研项目、学科竞赛与学术参与状况30%,思想品德及综合素质为10%。

    六、相关说明

    1.奖学金评审材料(包括发表的论文、参与的科研项目课题及社会实践等)的有效认定时间为:

    研三年级研究生:上年8月1日—当年8月30日;

    研二年级研究生: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0日。

    2.评审工作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进行。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学院进行材料初审。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要求对评审过程公开、组织答辩评审、对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3.“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公开做一次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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