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及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适应学校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取得学籍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取得新学期学习资格的一种手续。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校长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
第三章 学期注册
第六条 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各学期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在学校校历上予以注明;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以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
第七条 学生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合肥工业大学学籍;
(二)在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三)按学校规定缴清学杂费。
第八条 学生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注册
(一)在校园本科教学自助服务系统上刷本人身份证进行网上自助注册;
(二)携带本人学生证及校园卡到学生注册中心现场注册。
第九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它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其他学校学习期间,也需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减免学费手续的学生,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部确认,并缴清应缴学费额度和批准的贷款额度、减免额度的差额之后,可以注册。
第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必须在学生注册中心或经其授权部门加盖学生证注册章。本学期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不能作有效证件使用。
第十二条 因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保留合肥工业大学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暂缓注册
第十三条 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在正常注册期结束前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正在按照国家政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减免学费等手续者;
(二)因事、生病请假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杂费者;
(四)学校认可的其它原因。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应当首先向所属学院提交申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之后,由学生注册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注册中心在批准学生暂缓注册申请时,应同时确定学生允许延期注册的截止时间并告知学生。
第十七条 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不能选课,可以参加已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但暂缓注册期内的考试成绩和学分不计入成绩单,学习记录不能查询,待注册后予以确认;暂缓注册期内不能参加毕业设计或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活动。
第十八条 由暂缓注册转为注册的学生,其在校不能享受的各种待遇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但不能追溯未注册以前的任何处理或损失。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应当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按规定尽快完成注册手续。若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未能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按未注册学生处理。
第五章 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条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截止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无当前学期的学习资格,即学校不承认未注册学生在未注册学期内的任何学习记录,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被学校取消学期学习资格的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其被取消学习资格的学期计入弹性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个学期未注册(含以暂缓注册形式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予以退学。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各学院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按本规定办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注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它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拥有其它学校学籍的学生在我校学习,学习期间应按我校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在我校的学习资格。
外校学生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开学时,应按我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注册;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进行中时,学生应当在报到之日起一周内注册。
第七章 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学生注册中心进行信息更改。
第二十四条 学生注册中心负责将未注册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各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学院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到学生注册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校际交流学生的注册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应将和国(境)内外其它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副本抄送给学生注册中心,并协助学生注册中心做好学生注册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八条 注册管理工作中的部分特殊情况,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特殊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学生注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13〕10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