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肥工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 在评选奖励表彰中要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在推荐评选国家级、省级学生奖励项目时,原则上要逐级推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奖励工作由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学院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拟定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2、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励奖项的设立与取消;
3、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励评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4、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
5、接受学生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提请领导小组讨论修订各类评审办法;
3、提请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
4、提请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
5、对学生的申诉提出处理建议;
6、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八条 评审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励评审工作;
2、宣传解释学生奖励政策。
第三章 类别与设立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分为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两种。
第十条 奖学金类别及名称
1、国家级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校级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3、专项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国防奖学金、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奖励等;
4、社会捐资奖学金;
5、其他奖学金。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类别及名称:
1、个人荣誉称号包括:校长奖章、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勤工助学“十佳标兵”、研究生科技标兵、军训优秀学员、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党员、优秀青年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社团干部等;
2、集体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党支部、青年文明号、优秀团支部、先进社团、先进班级、先进寝室等。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学院等单位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设立学生奖励项目,须提请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评选及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相关文件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学生奖励由相关部门制定评选办法,经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评选时间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2、各类专项奖学金和社会捐资奖学金按相关的评选办法评审;
3、学校设立的荣誉称号一般每学年评选一次;
4、“优秀毕业生”称号在学生毕业前评选;
5、其他奖励由奖项设立单位按其规定的时间进行评选。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1、学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或班集体组织推荐申报;
2、学院评审小组进行申请资格审核、初评、公示,并将评选及公示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荣誉称号评选程序
1、学校设立的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由学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并经班级评议,或班集体组织推荐申报,学院初评、公示后,报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设立的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由集体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学院提出推荐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2.其他荣誉称号评选程序由各奖项设立单位制定,将评选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一般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奖励和表彰。
1、发放奖金;
2、颁发获奖证书;
3、召开会议进行表彰;
4、将获奖情况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个人或集体一般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授予荣誉称号;
2、颁发奖章、荣誉证书或奖状;
3、召开会议进行表彰;
4、将获奖情况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5、对获得校长奖章的学生,还将向原就读高中或者家庭寄发喜报。
第五章 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条 如对奖励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应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学院答复有异议,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如仍存在异议,需报申诉委员会研究,申诉委员会处理意见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相关评审细则,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党学字〔2010〕58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