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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持续深化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的重要决策部署,通过师德师风考核,持续加强和推进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落实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努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全体在职教师。

    第二章 师德师风考核内容和等级

    第四条师德师风考核重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条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章 师德师风考核程序

    第六条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与个人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每年开展1次。每年12月底前二级单位完成教师个人师德考核,提交本年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及报告。

    第七条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的程序: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师德师风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教师师德师风年度考核工作,接收申诉并复议。二级单位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由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教工党支部书记及教职工代表等不少于7人组成。

    (一)个人自评。教师本人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进行自评,并在年度考核表中填写师德师风考核相关内容。

    (二)综合评议。经包含非党员教师参加的支部扩大会议讨论,党支部提出师德师风考核意见;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签署意见。师德师风考核等级填入《合肥工业大学教师年度考核表》相应栏目,归入人事档案。

    (三)申诉复议。对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或有相关情况反映的,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及相关部门负责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四章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八条师德师风考核作为教师个人年度考核的必要内容。

    教师存在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国内外访学进修遴选、高校教师资格证申请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可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教师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政务警告、记过或党纪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不得为“合格”。

    教师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二级单位制定绩效分配方案要把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内容,对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明确的政策导向。

    第五章 师德师风考核监督

    第十条各二级单位要切实担负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做好师德师风考核和师德师风监督工作。对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执行不力、推诿隐瞒等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师德师风教育、宣传、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统筹全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处理申诉、复议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附属中学、幼儿园教师按“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相应要求进行师德师风考核。

    第十四条学校其他在职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工业大学关于加强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规定》(合工大党发〔2018〕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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