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交流思想、互通信息、研究和决定学院发展的重要工作会议。
第二条 会议研究通过的工作意见或决定是学院的正式决议,在学院内执行或以学院名义向学校报告。
二、会议组织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出席会议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条 根据会议决议内容,必要时邀请系部主任、党支部书记、学科负责人等列席会议;讨论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时,邀请学院工会主席参加会议。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增加召开次数。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召开。
第七条 学院党政秘书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准备、记录、归档等工作。
三、议事范围
第八条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决议和文件。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方面的主要工作、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第九条 讨论确定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教学、科研、学科学位、学生工作以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第十条 组织研究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在学院的开展和实施。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修购项目等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干部的选拔与配备,人事管理、师资引进、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讨论学院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人员调整和配备。
第十四条 讨论研究关系到学院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要求
第十五条 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学院分管领导事先要做好充分准备,重要工作和涉及面广的问题,须事先征求相关师生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班子成员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自觉遵守纪律,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017年12月11日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