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尽责行为,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有力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校教师,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广大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方面:
1、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形式,以及在其他各类信息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或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2、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
4、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5、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
(二)教书育人方面
6、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8、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9、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10、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三)科研学术方面
1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12、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3、未参加研究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4、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5、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6、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7、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工作,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8、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9、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四)廉洁自律方面
20、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1、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等行为;或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健身等娱乐休闲活动;
22、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或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23、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调查、认定、处理程序
第五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师德失范行为,学校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负责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和调查取证。单位和个人也可向学校师德举报投诉平台、党委教师工作部或有关单位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复核单位为党委教师工作部、校工会等,监督单位为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
第七条受理单位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线索情况,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或受理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第八条受理单位根据调查需要,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等组成。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复杂的事件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限。
第九条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其他知情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对恶意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党委教师工作部等有关单位在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查,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单位须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调查报告。正式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正式调查报告须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同意后才可提交。
第十二条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审核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经校师德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属于学术范围的,须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涉及领导干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移交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进行调查核实;查实后,由纪检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处理建议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由正式参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为有效。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投票应由委员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
第十四条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提出其他人员应回避的申请, 经校师德建议委员会主任批准生效,并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五条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复核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党委教师工作部提交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认定、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处理建议等,做出处理决定并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处理决定生效时,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将处理决定送达被举报人、举报人和相关单位。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如有师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国内外访学进修遴选、高校教师资格证申请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可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被举报人有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情形,可减轻或从轻处理。
第二十条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对于学校聘任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荣誉或名誉教职人员,如发现师德失范行为,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处理。对被处理教师,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师德建设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师德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五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对于教职工中出现的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师德失范行为,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 按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