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师德违规行为处理制度,根据《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师德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师德或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工业大学全体在职教师,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学校师德违规行为调查与处理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违规行为调查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对应领域的师德违规行为调查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师德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违规行为清单
第六条教师出现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将被认定为师德违规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或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受理和调查
第七条学校设立师德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学校举报教师的师德师风问题。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教师涉嫌存在师德违规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
第八条对教师师德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写明被举报人师德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写明举报人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党委教师工作部发现或接到举报教师涉嫌师德违规的线索,可视情况适时启动调查程序。对于情节较为严重、预判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需要核实情况的,党委教师工作部向涉事教师所在二级单位下发核实通知,涉事教师所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提交核实报告。初核报告应包括涉事人员的基本信息、开展核查过程、初步认定结果、现阶段处理情况及下一步处理建议。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核实情况,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同意,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成立调查组对师德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涉事教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等组成,其中:
(一)师德违规行为涉及教育教学和学生指导培养、导学关系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二)师德违规行为涉及学术不端、科研诚信问题的,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科研院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三)师德违规行为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四)其他师德违规行为涉及党员违反党纪党规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涉及非党员违规违纪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第十二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询问被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别复杂的事件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限。
第十三条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其他知情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调查报告。正式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违规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调查结论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正式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到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四章 处理与问责
第十五条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审核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师德违规行为进行研判认定并形成处理建议,提请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调查结果,对师德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形成师德处理决定。对于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报请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调查教师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十七条教师出现师德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由师德违规教师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三)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五)是中共党员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还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被处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被处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违规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违规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于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等,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违规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师德违规行为涉及两名及以上教师的,应区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由相关单位执行,加强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师德处理的联动衔接。党委教师工作部制作师德处理决定书,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师德违规行为一经认定,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关于实施师德违规行为通报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教师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违规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
第二十五条相关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六条教师师德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过程应遵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所有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理的人员都应当遵守保密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于二级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二)对师德违规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违规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
(四)对已作出的师德违规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五)单位教师多次出现师德违规行为或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教师出现师德违规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教师出现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的师德违规行为,取消其所在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成立复核工作组,复核工作组应由未参加过调查工作的人员组成并不少于三人,成员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工会代表、教师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专业人士、学生代表。复核工作组成员应遵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复核工作组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第三十三条复核工作组完成复核后形成书面复核报告,报告应包括复核过程、主要事实、主要证据、复核结论等,并附调查过程记录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教师不因提出复议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合工大党发〔2019〕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