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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合肥工业大学基层组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基层委员会所属党支部的选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合肥工业大学基层组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基层党委由所属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所属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校党委批准。延期换届选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些)人。

     

    第二章 换届选举工作的筹备

    第七条  提出书面申请。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委员会或委员会扩大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对换届选举大会召开的时间、委员会组成人数(委员会一般由3~9人组成)、候选人的名额(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条件和选举办法等做出决议,并提出书面请示,经校党委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

    第八条  认真起草工作报告。召开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或委员会扩大会议,对照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主要任务,认真回顾总结本届委员会在任期内完成的工作任务、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本届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下届委员会工作的设想和建议。工作报告在起草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九条  开展党员教育活动。各党支部(小组)要按照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党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对党员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教育,增强党员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到换届选举工作的各项活动中去,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代表的选举。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基层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召开党员代表大会; 500人以下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但也可视情况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代表人数及比例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酝酿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各党支部(小组)根据候选人的条件和数额,组织党员认真讨论酝酿,在本单位(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符合条件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中进行推荐提名,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因党员人数多,相互不太了解或因工作需要也可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征求所属党支部(小组)和党员意见),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反复酝酿的基础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集中多数党支部(小组)和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多于应选名额20%以上的比例;同时,根据各党支部(小组)和党员的推荐情况,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第十二条  向校党委提交工作报告和候选人预备人选产生情况的报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要向校党委提交工作报告和确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产生过程,经校党委同意后,即可召开大会正式选举。

    第十三条确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日程,明确召开时间、地点,做好会务工作,并约请上级党组织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的实施

    第十四条  换届选举的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会场应庄严肃穆,会场正前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内容为:1、听取和审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报告;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3、选举基层党的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上届委员会书记代表上届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选举大会程序: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人数和实际参会的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可进行选举。

    有下列情况不能到会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1)确实因病不能到会的;(2)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外出学习、工作半年以上或因工作调动应转组织关系而未转的;(4)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3、上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作工作报告;

    4、校领导讲话;

    5、校党委组织部领导宣读校党委《关于XXX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批复》;

    6、主持人或工作人员介绍候选人酝酿产生情况,及候选人基本情况;

    7、主持人或工作人员宣读大会选举办法;

    8、主持人或工作人员提请大会通过选举办法,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

    9、投票(投票前请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加封落锁,发放选票,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10、计票(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定选举是否有效,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11、总监票人宣布选票统计结果(以得票多少为序);

    12、主持人宣布当选的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

    13、主持人宣布全体起立,奏(唱)国际歌;

    14、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第十七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代表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大会表决通过。选举正、副书记的全体委员会议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产生,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由上届委员会或主持人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二十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一条  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实到会人数,选举有效;多于实到会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核对、统计票数。由监票人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也可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四条  新一届委员会应推选一名召集人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书记、副书记,协商确定委员会的分工。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规定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选举单位在选举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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